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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故意杀人案)_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村。被告人张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被告人张某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6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将全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与妻子刘某甲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刘某甲回娘家居住并故意躲避被告人张某不与其见面,被告人张某怀疑系其岳父刘某乙、岳母许某甲(本案被害人,女,47岁)从中挑唆所致,遂对刘某甲娘家人心生怨恨。2019年8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产生与刘某甲家人同归于尽想法,其先在家中留下书信“我若不在了,谁也不要伤心”等内容以劝慰父母,后到沭阳县**镇一理发店将头发剃光,又至某超市购买水果刀一把,随即携带水果刀骑电动车至沭阳县桑墟镇条河村一组岳父母家旋板厂躲于屋后伺机作案,这时引起院内小狗的吠叫,屋内的刘某丙(本案被害人,男,24岁,系刘某甲胞弟)外出查看,被告人张某即上前持刀连续刺戳刘某丙胸腹部数刀,又对从房内出来的许某甲连戳数刀,三人之间相互发生撕扯,期间被告人张某又对二人反复刺戳,后因许某甲说叫其女儿回来继续跟他过日子等话,被告人张某扔掉手中的刀具,并至受伤倒地的刘某丙跟前为其捂住伤口。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胸部刀刺伤致心包破裂、膈肌破裂、肝及胃破裂行修补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许某甲腹部刀刺伤致腹腔积血及小肠破裂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水果刀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许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丙、许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6.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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