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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金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金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6年1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8月2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金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金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鲤洪街99号二楼房屋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包内现金50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金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108公园路66栋10坎3层民房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包内部分现金和外币,共计人民币370元。

被告人张金成于2020年5月1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金成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郭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金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金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金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金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金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晓东

检察官助理:陈颖蕾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一)被告人张金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109页;

(三)《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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