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9********,汉族,文盲,无业,住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0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盗窃,于2010年8月25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盗窃,于2016年8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泗阳县庄圩乡、沭阳县胡集镇等地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汪某某等人的电动车、皮衣、手机、玉石饰品等物品以及现金5000余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及现金共计价值16000余元。
1.2018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泗阳县**乡**路路东的被害人张某某厂房,采取爬窗的方式进入厂房宿舍,盗窃宿舍内现金2000元左右及香烟若干包。
2.2020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沭阳县胡集镇丁集街被害人汪某某家门口,盗窃被害人汪希连家门口一辆大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5500元。
3.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泗阳县庄圩乡嘉河庄园小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轿车库内的一辆鼎力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370元。
4.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泗阳县**乡**村**组被害人施某某家,盗窃被害人施某某家前屋走廊的一辆金彭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950元。
5.2020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泗阳县**乡**村**组,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盗窃前屋方桌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窃前屋东间房桌子抽屉内的四个玉镯和四个玉坠,盗窃前屋东间房床上衣服内的3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260元,被盗的玉镯和玉坠价格为915元。
6.2020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沭阳县**镇**村**组,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家卧室木箱内的现金3000元。
7.2020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泗阳县庄圩乡府前名邸小区,盗窃被害人刘某丙挂在小区13号楼1单元斜对面的晾衣绳上的一件黑色女士皮衣。
8.2020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泗阳县庄圩乡水庄村庄圩大桥北侧,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盗窃一把砍材的斧头。
9.2020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泗阳县**乡**村**组庄某某家,采取窗口挑物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庄某某家前屋内的一件旧衣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华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婷婷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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