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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0 年7月11日被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诈骗罪,于1997年3月10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0日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1日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7月19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到武当山特区“**足浴城”楼下,将曾某某停放在该楼下人行道上的一辆蓝色豪爵牌EN125-2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乘坐盗得的摩托车到武当山特区“**大酒店”楼下,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轻骑铃木QS125-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丹江口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被盗轻骑铃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75元。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许某某到枣阳市南岗**驾校,将肖某某停放在该驾校门口的一辆黑色轻骑铃木牌11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丹江口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同案人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中东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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