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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金坤、金某某等人盗窃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金坤,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户籍地灌南县**镇**村**组**号,租住灌南县**镇**路**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灌南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灌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①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金坤、金某某、饶某某驾驶汽车至灌南县乔庄新村小区,窃得停放在13号楼1单元楼下被害人王某甲的三轮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758元。②三人又至灌南县御龙庭小区,窃得停放在5号楼2单元门口被害人杨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195元。③再至御龙庭小区16号3单元门口,窃得被害人薛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120元。④又至御龙庭小区17号楼东侧消防通道内,窃得被害人李某甲的两辆二轮电动车电瓶二组,分别价值人民币245元、218元。⑤三人又窜至灌南县星洲第一城小区,分别窃得停放在36号楼2单元楼道内被害人徐某甲、相某某的两辆电动车电瓶二组,分别价值人民币227元、237元。⑥再至灌南县亨通家园小区,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8号楼2单元的二轮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35元。

2、①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金坤、金某某、饶某某驾驶汽车至响水县解放路第二中学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乙安停放在校门口的二轮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28元。②又驾车到响水县开山路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乙、徐某乙停放在灌江控股车棚内的两辆电动车电瓶二组,分别价值人民币280元、269元。③三人又驾车窜至响水县幸福路南边第一道天桥处巷口处,窃得被害人蒋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280元。

被告人张金坤、金某某、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坤、金某某、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金坤、金某某、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金坤、金某某、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坤、金某某、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金坤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饶某某拘役四个月,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金坤、金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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