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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金华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金华1953年****,身份证号:220202195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胡同**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拘;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金华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冒充国家发改委技改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后,以能为王某甲解决2001年在长春市经开区有一块土地被政府征收补偿不合理引发上访的事,能帮助办理商业用房产权证,通过关系找人能购买到军区淘汰的高档车辆、高档办公家具等事项为由,在长春市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等地多次对王某甲实施诈骗,累计金额15万元人民币。骗取的赃款被张金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欠条、发票、张金华银行卡情况及流水、王某甲银行卡流水、短信截图、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3.被告人张金华的供述及辩解;

4.证人高某某、王某乙证言;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金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张金华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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