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545号
被告人张金元,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金元于2019年5月初的一天,进入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室黄某某(男,64岁,辽宁省人)家中,窃取茅台酒等物品。
被告人张金元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6月3日18时许,进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区**号楼**单元**室翟某某(女,31岁,河南省人)和张某某(男,28岁,河北省人)租住地,窃取翟某某纪念币及手机等物,窃取张某某苹果笔记本等物品。翟某某被盗纪念币已部分(面值500元)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金元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6月3日20时许,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区**号楼**单元**室孙某某(女,32岁,北京市人)家中,窃取其纪念币、黄金首饰等物品(均无法作价)。孙某某被盗纪念币已部分(面值2212元)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后被告人张金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元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金元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十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人民币五千九百元,移动电话一部(Vivo牌,蓝色外壳)、吊坠(石头石材,棕色挂绳)、手提袋(中号,361牌)、移动电话(苹果牌)、项链(白色金属吊坠)、裤子(灰色)、手提袋(大号361牌)。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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