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妆发造型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某微信约定以每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元的价格交易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某在本市宝坻区渠阳大街渠阳医院旁的一日租房609号房间见面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屋内电脑桌上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三袋,从被告人张某手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袋,并查获手机、电子称等作案工具。经称量、鉴定,上述四袋毒品可疑物分别重9.887克、4.618克、0.277克、3.91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电子称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和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电子称的照片。
2、书证:毒品收缴收据、110报警记录单、被告人张某的户籍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津公禁(毒检)DP-[2019]0410号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各一份。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长昆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补充材料1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四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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