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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重阳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重阳,性别:**,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82********,**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号。2004年因抢夺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9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重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重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重阳至本市普陀区**路**号附近,趁被害人何某某醉酒在路边长椅上熟睡之际,将何某某背在身上的一个公文包解下后窃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10元及交通卡等物。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张重阳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9月9日晚其和同事吃饭、喝酒,后其一人走到**路步行街在长凳上睡下,到9月10日5时30许醒来发现背在身上的公文包不见了,内有现金700元左右,三张交通卡,钥匙等。

2.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张重阳辨认,确认**路**号系其实施盗窃的地点。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张重阳盗窃的过程。

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重阳的前科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重阳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6.被告人张重阳的供述,证明其因缺钱,2020年9月10日凌晨在**路步行街上,趁被害人醉酒状态,将被害人背在身上的公文包窃走,包内有现金710元、三张公交卡,其将三张公交卡出售卖了60元,赃款全被花完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重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重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重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重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重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重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菁

2020年10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张重阳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 值班律师周建华,联系电话:1391796****。

3. 侦查卷宗三册。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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