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3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3月21日重新已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郑州市嵩山南路一层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三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郑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郑某甲受伤经医院治疗后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号车辆离开现场。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甲无责任。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甲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目前尚有8万元未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郑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尸体检验报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晓静
检察官助理:侯 琛
2020 年 3 月 30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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