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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盗窃、抢劫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平,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原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原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次因涉嫌盗窃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帅,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宜宾市叙州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

本次因涉嫌盗窃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水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双龙镇凤仪村飞腾网吧盗窃电脑配件,共盗得25个CPU和25根内存条,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在58同城上收售二手电脑配件的夏某某。

2、2020年4月25日,张某某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到云南省水富市实施盗窃。二人乘坐张某某摩托车到水富市紫荆豪园宜博电竞馆盗窃电脑配件,共盗得35个CPU和60根内存条。张某某联系了夏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后分了1300元给杨某某。经鉴定,该被盗35个CPU和35根内存条价值7370元。

3、2020年4月28日,张某某再次到水富市紫荆豪园宜博电竞馆盗窃电脑配件,共盗得27个CPU和28根内存条,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夏某某。

4、2020年4月30日,张某某又一次到水富市紫荆豪园宜博电竞馆盗窃电脑配件,共盗得12个CPU和12根内存条,以2160元的价格卖给了夏某某,因手续费的原因,实际收款2150元。

经鉴定,宜博电竞馆三次被盗物品中,被盗的73个CPU价值11558.33元;被盗73条内存条价值3814.25元,共价值15372.58元。

5、2020年5月4日,张某某到水富市云天化潮尚网咖盗窃电脑配件,共盗得37个CPU和60根内存条,以8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夏某某。经鉴定,其中被盗22个CPU价值7300元。

6、2020年5月9日,张某某准备好起子作为作案工具后,在云南省绥江县寻找盗窃的作案目标。10日凌晨,其逛至一家网吧,网吧旁边是网红奶茶店,张某某将奶茶店的玻璃门把手扳坏后进入奶茶店,寻找是否有通道可翻入旁边的网吧,发现没有可以翻入网吧的通道,张某某就在奶茶店翻找到100多元现金,将现金盗走后,张某某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找到新天地网吧时,发现新天地网吧二楼的换气扇位置可以将窗子打开,张某某将窗子打开后进入网吧,被在网吧看守的黄某乙发现,黄某乙拿了一根钢管防身,张某某冲到黄某乙身后,用左手抱住黄某乙身体,右手用起子抵在黄某乙右后颈部,叫黄某乙放自己离开。张某某控制住黄某乙将网吧玻璃门打开,抢走钢管并将黄某乙关在网吧厕所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帽子、口罩各一个,手套两双。

2、书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款收据、电脑配置明细表,微信号、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和快递截图,情况说明一份。

3、证人刘某某、肖某某、黄某甲、夏某某、熊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屈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黄某乙、吴某某、邹某某、文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6、水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8、现场监控视频、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启群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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