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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组**号。2012年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祖坤,外号“坤憋”,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商贸城**号**栋**单元**室。2019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村**组**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商业楼**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祖坤、张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3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黄祖坤、王某甲、唐某某等人在樟树市三皇里**餐吧吃夜宵。2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送老婆彭某某与马某某离开时,被害人王某乙在**餐吧门口小便被彭某某看见,王某乙就此事对彭某某调戏了,彭某某将此事告诉老公。被告人张某某回到**餐吧后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黄祖坤,并将调戏人王某乙指给被告人黄祖坤看。23时50分许,被告人黄祖坤与被害人王某乙在**餐吧楼梯口相遇时又因让路一事发生口角,被告人黄祖坤等人趁被害人王某乙走出**餐吧时跟在后面。当被害人王某乙等人走到**餐吧门口靠马路附近时,被告人黄祖坤从后面朝被害人王某乙踢了一脚,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拿起餐吧门口的不锈钢停车牌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等七八人立即上前与被告人黄祖坤一起围住被害人王某乙殴打,被害人王某乙逃跑,被告人张某某、黄祖坤等人追上去继续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殴打,打了一会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各自散开。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看见被害人周某某在讲电话,认为被害人周某某是在打电话叫人,遂又冲向被害人周某某,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等人见状也一起跟着追打被害人周某某,致使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后离开。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20日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医疗费等人民币6000元,同年8月10日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医疗费等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徐某某、何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周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李某某、陈某甲的供述;5.被告人张某某、黄祖坤、王某甲、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8.提取笔录及监控视频等。

二、开设赌场罪

2018年2月底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黄某乙、胡某甲(二人已判决)、罗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街道**组“**商行”和“**商行”店内、店前后空地上或村上其它老房子里开设赌场,组织人员用牌九赌博,按照满庄金额从中抽取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方式进行抽头渔利。并在赌场安排人员管理秩序、抽头渔利、望风守路,赌场获取利益由黄某乙保管并由被告人张某某等股东共同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康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黄某乙、陈某乙、陈某丙、胡某甲、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祖坤、王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其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祖坤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黄祖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丹

检察官助理:李佳琪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黄祖坤、王某甲、唐某某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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