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6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4********,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李某某(已判)先后开设 “一姐俱乐部”、“天瓶娱乐”网络平台,网络平台设置“广西快三”、“极速快三”、“赛车牛牛”等赌博游戏,并招揽玩家进入网络平台进行赌博。赌博平台在运行期间,共接受赌资人民币89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万余元。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入股赌博平台,股份为35%,后逐渐减少到5%,可得分红人民币16万余元,已经领取人民币15万元。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小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照片、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检察官助理:孙菊飞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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