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3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36********,汉族,文盲,无业,住乐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39********,汉族,文盲,无业,住乐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4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乐清市**镇**村65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丙,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4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209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4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209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戊,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5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214弄2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丁,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278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余某乙、吴某甲、何某甲、张某甲、何某乙、潘某甲、余某甲、何某丙、陈某甲、何某戊、何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农历正月初九,乐清市**镇**村老年协会会长即被告人张某某、副会长即被告人陈某某、理事即被告人余某乙、吴某甲、何某甲、张某甲、何某乙、潘某甲、余某甲等九人开会同意让赌博“六名”的人员在大岩头村老年协会活动室内赌博,抽取头薪用于老年协会日常开支,并安排一名理事和一名会员参与值班。2016年农历正月十二日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余某乙、吴某甲、何某甲、张某甲、何某乙、潘某甲、余某甲、陈某甲、何某丙、何某戊、何某丁等人以大岩头村老年协会的名义在大岩头村老年协会活动室里开设赌场,以“六名”、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并安排一名老年协会理事和一名老年协会会员向参赌人员抽取头薪,至2016年农历正月二十一日被查获,共抽取头薪款44460元,参赌人员至少200人次。其中,老年协会会员即被告人陈某甲在值班期间抽取头薪款7100元,老年协会会员即被告人何某丙在值班期间抽取头薪款5770元,老年协会会员即被告人何某戊在值班期间抽取头薪款8230元,老年协会会员即被告人何某丁在值班期间抽取头薪款11300元。现大岩头村老人协会已退赃4338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何某甲、张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陈某甲、何某戊、何某丁、潘某甲、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徐某甲、项某某、干某甲、杨某甲、张某丁、杨某乙、杨某丙、干某乙、徐某乙、何某己、章某某、叶某某、吴某乙、谢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余某乙、吴某甲、何某甲、张某甲、何某乙、潘某甲、余某甲、何某丙、陈某甲、何某戊、何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余某乙、吴某甲、何某甲、张某甲、何某乙、潘某甲、余某甲、何某丙、陈某甲、何某戊、何某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乙已满七十五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潘某甲、余某甲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丙、陈某甲、何某戊、何某丁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6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余某乙、吴某甲、何某甲、张某甲、何某乙、潘某甲、余某甲、何某丙、陈某甲、何某戊、何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叁册。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壹拾叁份、账本壹本。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陆拾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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