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楼**门**号。2004年10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6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2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1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一、经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在信访活动中,不能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为发泄不满情绪、制造社会影响,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采取过激行为进行闹访,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铁链、铁锁、国旗、条幅来到国家自然资源部门前,非法占用路边便道上写有“让”字的交通标志杆,用铁链、铁锁将自己锁在该标志杆上长达40余分钟,后被赶到支援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特警通过压力钳破拆。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引起了群众围观,迫使现场处置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丰盛派出所采取戒严措施,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
2.2017年11月27日和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2次占用石家庄市裕华路沿线地道桥上方的广告牌,悬挂上写有“告状”字样的大型条幅,然后用铁链、铁锁将自己锁在广告牌上,通过挥舞国旗、扬言跳桥等方式,进一步制造社会影响。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迫使石家庄市的公安、消防、城管等多个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经依法审查查明的一般违法事实:
1.2019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铁链、铁锁、国旗、条幅等来到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趁该局保安人员列队开会之际,擅自进入该局院内后,非法占用该局国旗杆,将国旗杆上的国旗降下,升上自己带去的国旗,并用铁链、铁锁将自己锁在国旗杆上长达1小时28分。期间,手持携带的条幅进行展示,后被路北公安分局大里派出所工作人员利用压力钳破拆。
2.2019年8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铁链、铁锁来到河北省公安厅门前,非法占用路边的隔离栏,用铁链、铁锁将自己锁在隔离栏上10多分钟,后被现场处置的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特警大队破拆。
3.2017年9月20日、21日、25日和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4次在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现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前,以搭帐篷、打横幅方式,缠访闹访。
5.被告人张某某事先将自己制作的写有“告状”字样的铁质小推车运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后,分别于2017年5月6日、17日和2017年9月11日,先后三次采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区的道路上推行该小推车的方式,蓄意制造社会影响。
6.2016年8月16日、31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引起领导关注的目的,先后两次带领妻子和年幼的儿子、女儿,来到唐山市路南区政府门口,用铁链、铁锁将四人锁在栏杆上,要挟会见相关领导,后被消防人员使用压力钳破拆。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又携带铁链、铁锁来到路南区政府门口,想要故技重施,但在民警阻拦下没有成功。后被告人张某某用盆子舀来粪便,在路南区政府门口将粪便泼自己身上,以此种方式滞留在路南区政府门口长达1小时17分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铁链、铁锁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丽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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