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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远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栋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已行政处罚)在路边结识了骑电动车拉客的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6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何某某(在逃)将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一带盗窃来的共计9辆电动车,均在深圳市龙华区**村*区一在建天桥下以均价约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明知上述电动车均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之后以900元一台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获利。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7时30分许在龙华区**村*区*号一楼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上述9辆电动车,其中三辆无法作出价值鉴定,另外六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2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白梅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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