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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66********,汉族,自贡市人,小学肄业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200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29日在刑满释放。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至4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10次从自贡市自流井区沃尔玛超市负一楼超市售酒货架上偷得共计58瓶歪嘴郎白酒(规格均为45度浓酱兼香型、100ml装)。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沃尔玛超市负一楼,从超市售酒货架上偷得多瓶歪嘴郎白酒藏于上衣外套的左右两侧的荷包以及裤子左右两侧荷包中,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超市。

2.2020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沃尔玛超市负一楼,从超市售酒货架上偷得多瓶歪嘴郎白酒藏于上衣外套的左右两侧的荷包以及裤子左右两侧荷包中,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超市。

3.2020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沃尔玛超市负一楼,从超市售酒货架上偷得多瓶歪嘴郎白酒藏于上衣外套的左右两侧的荷包以及裤子左右两侧荷包中,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超市。

4.2020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沃尔玛超市负一楼,从超市售酒货架上偷得多瓶歪嘴郎白酒藏于上衣外套的左右两侧的荷包以及裤子左右两侧荷包中,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超市。

5.2020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沃尔玛超市负一楼,从超市售酒货架上偷得多瓶歪嘴郎白酒藏于上衣外套的左右两侧的荷包以及裤子左右两侧荷包中,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超市。

6.2020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沃尔玛超市负一楼,从超市售酒货架上偷得多瓶歪嘴郎白酒藏于上衣外套的左右两侧的荷包以及裤子左右两侧荷包中,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超市。

7.2020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沃尔玛超市负一楼,从超市售酒货架上偷得多瓶歪嘴郎白酒藏于上衣外套的左右两侧的荷包以及裤子左右两侧荷包中,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超市。

8.2020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沃尔玛超市负一楼,从超市售酒货架上偷得多瓶歪嘴郎白酒藏于上衣外套的左右两侧的荷包以及裤子左右两侧荷包中,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超市。

9.2020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沃尔玛超市负一楼,从超市售酒货架上偷得多瓶歪嘴郎白酒藏于上衣外套的左右两侧的荷包以及裤子左右两侧荷包中,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超市。

10.2020年4月19日11时许,张某某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沃尔玛超市负一楼,从超市售酒货架上偷得6瓶歪嘴郎白酒藏于上衣外套的左右两侧的荷包以及裤子左右两侧荷包中,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离开了超市。之后被超市保安现场挡获,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承认了其盗窃事实,主动交出其盗窃的6瓶歪嘴郎酒。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对其10次在沃尔玛超市盗窃58瓶歪嘴郎酒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自贡联立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的58瓶歪嘴郎白酒价值10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⑤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说明等;

二、证人李某某、游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自贡联立评估事务所评估咨询意见书;

五、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

六、视听资料:沃尔玛超市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二张、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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