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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户籍所在地:云霄县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由该局执行。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guazi8899、hongpao5200微信号向多人销售卷烟,销售金额如下:樊某某658,113.57元,冯某某7,730元,曲某某1,560元,韩某某2,445元,程某某320元,马某甲100元,邢某某510元,杜某某10,747元,陈某某16,301元,林某某47,060元,周某某8,295元,高某某2,750元,艾某某8,300元,黄某某4,560元,王某某5,035元,卢某某91,210.01元,秦某某21,115元,邓某某3,795元,马某乙3,200元。销售金额共计893,146.58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卫生所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快递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件协助调查回复函、微信注册信息证明、案件情况说明及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手写材料、扣押清单等;

3.证人樊某某、冯某某、张某甲、曲某某、韩某某、程某某、马某甲、邢某某、杜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林某某、周某某、高某某、艾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秦某某、邓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卷烟,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艳玲

2020年3月24日

附: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 本案全部案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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