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林),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的家中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张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 军
检察官助理 邱剑波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两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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