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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进城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进城,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平和县******号。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日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平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进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进城伙同陈某甲(已判刑)在上杭县临城镇江滨西路12号一店铺前,盗走赖某某的闽******号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摩托车一辆。当日晚上,被告人张进城伙同陈某甲在上杭县临城镇龙翔大道旁公园一停车坪,盗走钟某某的闽******号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摩托车一辆。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赖某某、钟某某被盗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摩托车价值均为人民币508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赖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进城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6.被告人张进城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进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进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晓帆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进城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祖训家规。

张氏祖训家规

笃忠敬言

急公守法,完粮息讼。

敦孝悌言

事事亲敬,敦宗睦祖。

严杂敬言

奸盗赌博,占欺谋吞。

注释:热心公益,遵守法度。交纳田赋,平息争讼。孝敬父母,团结同族,使家族和睦、同族之间友好相处。严禁赌博、盗窃、欺诈、侵吞他人财产等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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