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江华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于2005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连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连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曾海(另案处理)欲劫取被害人李某某(连州市今生有缘发廊老板)的财物,遂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和曾明华(已判刑)到其另一女友“阿萍”租住的广东省连州市湟川南路三街四巷六号四楼的出租屋准备作案。2002年6月6日,曾海先将被害人张某某(今生有缘发廊的服务员)骗至出租屋,曾海等三人使用封口胶捆绑张某某的手脚、口鼻致其死亡,将其尸体藏在床垫下。第二天,曾海将李某某骗至出租屋,用张某某的尸体恐吓李某某交出财物,李某某被迫联系店员筹措5000元交给曾海女朋友李霞(另案处理)。李霞取钱未果后,曾海等三人使用封口胶捆绑李某某手脚、口鼻,后又用床脚挤压李某某的脖子致其死亡。曾海等三人拿走李某某的钱包、手机等财物,继而将张某某和李某某的尸体藏在床下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3日,张某某在湖南省永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封口胶、避孕套等物证;
2、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杀害一人,抢劫过程中杀死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2张。
3.附带民事诉讼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