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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0********,汉族,文化程 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居委会****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和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人李永权(另案处理)分别在广州市花都区成立**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 由同案人“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财务、提供考生个人信息, 同案人毕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后台发送资料,通过直接招聘或与**有限公司合作招聘等方式成立致富队、雪豹队、麒麟队、启程队、长乐队、饿狼队、亮剑队、风云队、凤凰队、蚂蚁队、刀锋队等战队组成犯罪集团并分别进行网络诈骗。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负责对各战队队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考生个人信息、统一的诈骗话术、保过协议书、上述易学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考生成绩截图等资料给各战队使用。各战队由队长、管理人员制定工作制度和统一作息时间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并汇总业绩情况,提供办公室、宿舍并购置手机、电脑、QQ号码、论坛账户等供业务员使用,通过开会、加入QQ群互相学习、老业务员传授、学习话术等方式进行培训。各战队业务员则假冒已通过考试的考生在网上发帖引诱或者利用战队下发的考生个人信息拨打电话、添加QQ、微信号方式联系被害人,向被害人介绍**公司或**公司可以提供80%-95%比例的考试真题答案,并利用协议书、成绩截图等取得被害人信任,以每科目五百至五千元不等的价格,骗取被害人转账汇款购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医师、职业药师、一级建造师、公务员考试等各类职业考试的虚假真题和答案。所骗赃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统一汇入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人李永权名下相关私人银行账户以及上述易学公司名下的两个对公账户。 

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6年5月底开始,同案人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大厦**房成立致富一队,丘某甲为队长,同案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为管理人员。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白某甲、朱某甲、谢某某、李某丙、朱某乙、吴某丁、白某乙、李某丁、白某丙等人陆续加入该战队。截至2016年9月19日,该战队诈骗总额为人民币1410249元。

(二)2016年6月初开始,同案人陈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大厦**房成立致富二队,陈某甲为队长,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吴某戊为管理人员。同案人付某某、温某甲、雷某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郑某某、吕某某、胡某某、骆某某、刘某甲等人陆续加入该战队。截至2016年9月19日,该战队诈骗总额为人民币1588383元。

(三)2016年6月底开始,同案人温某乙、李某辛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大厦**房成立雪豹队,温某乙、李某辛为队长,同案人李某壬、邓某某、陈某乙、刘某乙、徐某某、欧某某、郭某某等人陆续加入该战队。截至2016年9月21日,该战队诈骗总额为人民币208768元。

(四)2016年8月30日至9月19日,同案人吴某己(另案处理)加入麒麟队,该战队诈骗总数额为人民币410863元。

(五)2016年8月30日至9月19日,同案人莫某某(另案处理)加入饿狼队,该战队诈骗总数额为人民币184066元。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林乐路远洋小区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手机、电脑等物证;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和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和同案人丘某甲、李某辛等人的供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19103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51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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