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职务侵占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张某进入**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工作,担任**。2016年4月至案发前任**一职,主要负责核对账目、应收帐款催收及其他财务工作。其中,该公司开设的支付宝对公账户也由其管理并操作,但公司规定工作人员只能将通过支付宝收取的房费等提现到公司绑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中。

从2016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因在网络上赌球,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外包给其他公司销售的“**”部分销售款据为己有并用作网络赌球和自己开销。后张某为掩盖非法占有的事实,采取平帐等方式将上述资金记成信用卡支付并选择“60日以内其他营业收入”。至2019年“**”业务取消时,张某共非法占有“**”销售款100余万元。

另查,从2018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因在网络上赌球,遂利用自己掌握酒店支付宝对公账户之机,通过该账户具有的转账功能,私自将公司收取的“**”平台信用住客人的房费转到自己朋友马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再通过马某某的账号转到张某自己的个人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后张某为掩盖非法占有的事实,用其他公司款项进行冲抵平帐。经查,至2020年5月张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将公司支付宝对公账户198万余元转账自己支付宝及银行卡进行网络赌球及消费。

2020年5月25日,民警在**酒店将被告人张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