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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全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38号 

  被告人张某全,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宾区,住****村民委******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20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全在本市****社区****号附近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博技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559.38元)盗走。2020年5月14日10时许,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看见张某全,张告知陈,电动三轮车已经放在********号门口,并带陈到现场查看,后离开。陈某某发现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已经停放在上述地点。2020年5月25日6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社区****号门口路段将张某全抓获,并缴获钥匙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全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全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全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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