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2********,朝鲜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住沈阳市**街**洗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8月5日,在长春市南关区五马路附近,以每天人民币300元价格从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长春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借一辆丰田汽车,后将此车抵押借款人民币6万。丰田汽车鉴定价格是人民币1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长春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还款承诺书》;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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