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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许,民警在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路边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后民警从渝A****微型面包车内查获张某藏匿并指使他人欲运往成都的毒品2包4块。经称量和鉴定,涉案毒品海洛因总净重1399.7克,海洛因平均含量60.57%至62.4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及毒品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毒品移交手续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指使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庆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户口证明等。

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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