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191号
被告人张某对,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7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脱逃罪于1987年被判加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并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对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对在苍南县**镇**街**号好运连连窗帘店铺内,使用螺丝刀撬开该店内收银台抽屉,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对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病情诊断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对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曾因盗窃被判刑,再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到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葵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对(1832426****)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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