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该院于同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2月25日1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和妻子谭某某(本案死者,殁年22岁)在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家中卧室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在床上的谭某某胸部、头部、颈部等多处刺伤后逃跑。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谭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肺脏,造成血气胸死亡。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凶器照片;2.书证:死亡记录、结婚登记申请书、捉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严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法医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婷
检察官助理:樊长丽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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