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电焊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9月13日、2013年5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3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1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厨师,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林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丹阳开挖机,住江苏省丹阳市**商住楼**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个体经营麻将馆并在丹阳市**酒店KTV做营销经理,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路**号(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涛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在**快递做快递员,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镇江市京口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号(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丹阳**KTV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街**村(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林某、张涛、朱某某、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某、张涛、朱某某、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采用欺骗的方式,骗取张某某钱款334500元。其中张某某参与诈骗13次,诈骗数额334500元;林某参与诈骗8次,诈骗数212500元;张涛参与诈骗4次,诈骗数额72000元;朱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参与诈骗2次,诈骗数额85500元;鲁某某参与诈骗2次,诈骗数额76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张涛经事先预谋,由张某某假装向张涛借款15000元,让张某某做担保人,后以张某某无力归还借款应由担保人张某某还款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张涛经事先预谋,谎称可以帮张某某至赌场放贷赚取利息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15000元。
3.2019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张涛经事先预谋,谎称可以帮张某某至赌场放贷赚取利息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
4.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可以5万元帮张某某归还借条金额为90000元的高利贷为由获得张某某的50000元现金后,将其中的40000元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后谎称40000元存入银行被法院冻结,骗取张某某人民币40000元。张某某将其中的50000元用于归还张某某所借高利贷,剩余40000元占为已有。
5.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张涛经事先预谋,由张某某假装向张涛事先安排的人员“小猴子”借款,让张某某、张涛做担保人,后以张某某无力归还借款应由担保人张某某还款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2000元。
6.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经事先事先预谋,谎称可以帮张某某至赌场放贷赚取利息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2000元。
7.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经事先预谋,准备设置假的赌局,让张某某到赌场放水赚取利息的方式骗取张某某放水的钱。后林某邀约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在林某的授意下,邀约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人至丹阳市万善公园对面的格林豪泰快捷酒店假设赌场进行赌博,骗得张某某人民币47500元。
8.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经事先预谋,准备设置假的赌局,帮张某某到赌场放水赚取利息的方式以骗取张某某放水的钱。后林某邀约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在林某的授意下,邀约了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人至丹阳市锦豪大酒店假设赌场进行赌博,骗得张某某人民币38000元。
9.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经事先事先预谋,谎称赌场需张某某再投入资金才能继续经营,否则之前投入的钱就无法收回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0元。
10.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经事先事先预谋,谎称林某被荆林派出所抓,需要花钱将其保出,否则张某某之前投入赌场的钱无法要回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1.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经事先预谋,准备设置假的赌局,帮张某某到赌场放水赚取利息的方式以骗取张某某放水的钱。后张某某邀约了被告人鲁某某,鲁某某在张某某的授意下,邀约了他人至丹阳市嘉豪风尚宾馆假设赌场进行赌博,骗得张某某人民币38000元。
12.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经事先预谋,谎称张某某被南环路派出所抓获,需花钱将其保出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3.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经事先预谋,谎称南环路派出所要调查张某某放水之事,让张某某出钱打点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7000元。另张某某单独以同样的理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姜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林某、张涛、朱某某、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敲诈勒索
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张涛经事先预谋,由张某某向张某某转述张涛欲将张某某办理车贷、房贷之事向张某某父母告发,让张某某花钱消灾。张某某因害怕父母知道,遂给张某某人民币9600元以解决此事。事后,张某某、张涛将此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张涛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张涛、朱某某、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涛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张某某、林某、朱某某、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林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某某、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林某、张涛、朱某某、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林某、张涛、朱某某、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雅静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林某、张涛、朱某某、鲁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刘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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