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期**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7月8日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李某某微信联系买卖人民币200元(以下币同)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龙洲1号”附近见面。后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出租车在“龙洲1号”附近公路边见面,李某某将400元(包含200元欠款)交给张某,张某将用烟盒装着的毒品扔进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的副驾驶室。交易完成后,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了用烟盒装着用白色餐巾纸包裹的用白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净重0.19克一小袋的冰毒和用塑料吸管封装的净重0.08克的一颗麻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冰毒和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在巴南区**街道**期**号**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搜查、检查、称量、提取、辨认笔录;
6.交易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惠绘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三册、光盘四张、提讯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送检毒品已送检时委托重庆市公安局销毁,其余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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