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座**室。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闽东国际城3栋B座16楼电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民警依法对其居住的武汉市汉阳区**城**栋**座**室进行搜查,当场从该室内沙发靠背与坐垫缝隙查获标有“VADO”字样的纸盒一个,内有蓝色塑料袋装红色、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袋、透明塑料袋装白色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袋。经鉴定,上述红色、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白色甲基苯丙胺晶体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上述毒品共净重83.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纸盒、毒品、称重、取样、查获现场照片;2.人员信息表、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98页(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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