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赤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赤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5年12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赤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20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赤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23日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向高某某、陈某某、郝某甲、郝某乙出售毒品针剂。4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与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家共同注射毒品针剂,次日8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对其住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毒品疑似针剂2支,注射器2个,输液管1个,李某某在民警检查过程中袭警外逃。后经搜查,从被告人张某家中搜出疑似毒品针剂40支,从其冀GN****越野车内搜出疑似毒品针剂7支,上述49支针剂净重95.85克。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针剂49支均含有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上交毒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见证人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赤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书;
2证人高某某、陈某某、郝某甲、郝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赤城县公安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说明;
5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6微信交易记录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翠云
检察官助理:张 文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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