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巴中市恩阳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6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29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25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北门菜市场尾随苟某某,趁苟某某不备,将其挎包内一部白色苹果X型手机盗走,后将手机卖给吴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50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在巴州区第一小学附近扒窃时被特警抓获。侦查中,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机发票、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