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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3199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村**队**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鼓楼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鼓楼区戴家巷8号白领易居公寓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的黑色宝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元)。

2.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鼓楼区戴家巷9号扬州足疗门口,盗窃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新的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0元)。

3. 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鼓楼区戴家巷8号白领易居公寓楼道104室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鼓楼区有恒路附近船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刑事摄影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增值税普通发票、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刻录光盘一张);

4.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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