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5年7月26日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1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3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3月6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6日至1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欧某某(已判刑)在双峰县、邵东市多次盗窃农户家的土鸡贩卖。由欧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负责接送,两人一起到农户家实施盗窃,然后将盗窃来的土鸡贩卖到娄底市娄星区金谷市场等地,张某某非法获利数千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欧某某驾驶面包车来到邵东市界岭乡界岭村320国道旁,分别在农户邓某某、王某甲和刘某甲家盗窃了7只、8只、9只土鸡。此次共计盗窃土鸡24只。
2、2018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欧某某驾驶面包车来到邵东市界岭乡华丰村,分别在农户金某某、曾某某和刘某乙家盗窃了9只、13只、20只土鸡。此次共计盗窃土鸡42只。
3、2018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欧某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双峰县花门镇玉石村,分别在农户王某乙、赵某某家共计盗窃了土鸡51只。两人正准备继续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欧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张某某逃脱。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欧某某三次共计盗窃土鸡的数量为117只。
被告人张某某还伙同欧某某在2018年1月期间,多次在双峰县青树坪镇、三塘铺镇、甘棠镇盗窃农户的土鸡。
2018年,双峰县公安局委托双峰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张某某、欧某某所盗窃的土鸡进行价格认定:土鸡51只,净重65.9公斤,总价格为3295元。
2019年8月3日上午9时,被告人张某某向湘乡市公安局育段乡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进行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指认、辨认笔录;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决定书;5.同案人欧某某的供述印证;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又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坤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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