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街**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大道**号**栋**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制造毒品37.92克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因持有20克麻黄素,欲制造冰毒自己吸食。2020年6月5日,张某购买了红磷、丙酮等制毒配料。同月7日凌晨,张某开车到简阳市新市镇一居民房的楼房顶进行“放烟”,将放烟后的麻黄素运回其租住的简阳市石桥羊羊小镇A2栋1911号房间内进行提炼、制造冰毒。同月8 日晚被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其制造毒品的现场挡获,同时抓获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的张扬、樊志龙等人。
民警在挡获现场查获制造出的毒品冰毒成品和半成品以及大量制造冰毒的原料及辅料。现场查获14样检材,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检材1、2、3、4、12、13、14(白色晶体、净重5.19克)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从7号液体(净重32.73克)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二、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6日和7日,被告人张某在自己租住的简阳市石桥羊羊小镇A2栋1911房间内两次容留钟仁强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6有8日被告人张某在自己租住的简阳市石桥羊羊小镇A2栋1911房间内容留张某某、樊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同日被民警挡获。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租住屋里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德强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295页,散页7页,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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