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张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文,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1********,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判处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6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3********,黎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海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0********,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永青(曾用名陈清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6********,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苏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仕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5********,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少明,绰号阿明,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7********,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文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6********,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政杰,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7********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建成,绰号“肮脏”、“脏脏”,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5********,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区**号,于2019年7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点尾,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4********,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4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8日以被告人张某、张某等10人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9日-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部门于2019年8月13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吉政杰等3人驾驶摩托车到东方市四更镇居多村村委会,盗窃被害人陆某某一辆蓝色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之后,三人驾驶该正三轮摩托车到**镇**村,盗窃了被害人文某甲2头黄牛。被盗正三轮摩托车和2头黄牛被低价出售。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陆某某被盗窃的正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9216元;文某甲被盗窃的2头黄牛价格为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关于拍卖“十头活水牛(约7780斤)”的成交报告;

2.证人符某甲、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文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吉政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提取笔录。

二、2018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罗海明、韦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吉某甲一辆棕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之后,四人驾驶该正三轮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文某乙一头水牛。被盗正三轮摩托车和一头水牛被低价卖出。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吉某甲被盗窃的正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9592元;文某乙被盗窃的1头水牛认定价格为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2.证人吉某乙、吉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甲、文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罗海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提取笔录。

三、2018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韦某甲(另案处理)驾驶两辆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符某丙一辆蓝色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车上装有柴油机、抽水机。五人驾驶盗窃来的正三轮摩托车到赤坎村途中将柴油机、抽水机丢弃。之后,五人在东方市**镇**村**路**巷,盗窃被害人符某丁一头水牛。该正三轮摩托车和水牛被低价卖出。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符某丙被盗窃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10714元;符某丁被盗窃的一头水牛认定价格为1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正三轮摩托车信息查询;

2.证人孙某甲、符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丙、符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提取笔录。

四、2018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驾驶张某的红色125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小学,盗窃被害人吴某甲一辆红色上豪牌正三轮摩托车。张某、张永青进入小学院内推车,张某在门口望风,张某用刀割线打着火后由张某将车开回老羊地村藏起来。该辆正三轮摩托车由张某使用,之后未找回。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甲被盗窃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5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驶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五、2018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驾驶张某和罗海明的二轮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养鸭场对面昌化江边,盗窃被害人文某丙一部橙黑色五羊本田弯刀摩托车、文某丁一部银白色五羊本田电喷摩托车。得手后,四人驾驶摩托车到**镇**村,盗窃被害人李某甲一头水牛。张某进入牛栏牵牛,罗海明、张某在门口望风,张永青在村外看车望风,张某和罗海明牵牛从昌化江趟水过河并打电话叫罗某甲(另案处理)开三轮摩托车到昌江旧县路口将牛拉回老羊地村,张某、张永青将盗窃的2部摩托车开回老羊地村。弯刀摩托车被张某使用,电喷摩托车被张某使用,二人使用一段时间后将车卖掉。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文某丙被盗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9603元;文某丁被盗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10343元;李某甲被盗的一头水牛认定价格为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据、车辆总体信息、注册登记摘要信息、发票、车辆档案信息;

2.证人吉某丁、文某戊、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丙、文某丁、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六、2018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和张某的二轮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赵某甲、符某已各一头黄牛。张某、罗海明到树下各牵一头黄牛,张永青在路边望风,张某在村外看车望风,四人将牛装入正三轮摩托车拉回老羊地村。之后该2头黄牛被低价卖出,四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2头黄牛认定价格为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赵某甲扶贫手册复印件;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符某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七、2018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基地,盗窃被害人赵某丙一辆红色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张某、张永青推车,张某望风、捅监控,张某用车上的钥匙把车打着火后开回老羊地村。该三轮摩托车在老羊地村被再次盗窃,未追回。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6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合格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八、2018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韦仕祥、罗某甲(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和一辆125二轮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文某已4头黄牛。五人将4头黄牛赶至停车点装入事先准备的正三轮摩托车后,因只有一部正三轮摩托车,仅将2头黄牛拉回老羊地村,另2头黄牛于次日找回。被盗的2头黄牛被低价售出,五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文某已被盗窃的4头黄牛认定价格为3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

2.证人吉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已的陈述;

4.同案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韦仕祥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九、2018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驾驶一辆红色125二轮摩托车和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路,盗窃被害人吉某已1头黄牛、刘某甲2头黄牛。张某撬锁进入牛栏牵牛,罗海明、张永青在门口望风接应,张某在村外看车、望风。四人将2头大黄牛装入正三轮摩托车并由罗海明拉回老羊地村,另1头小黄牛未盗走并于次日被刘某甲找回。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3头黄牛认定价格为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文某庚、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已、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十、2018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吉少明驾驶一辆盗窃来的弯刀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路边,盗窃被害人文某辛一辆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张某负责望风,吉少明用割香蕉用的小弯刀把线割断后将车启动并开回老羊地村。该摩托车被张某卖掉,二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文某辛被盗窃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100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摘要信息栏、行驶证、注册登记信息摘要;

2.证人符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辛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提取笔录。

十一、2018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韦仕祥、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两辆正三轮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李某乙、林某甲、叶某某、王某乙5头黄牛。张某守车,张某、罗海明牵牛,张永青、韦仕祥、吴某乙的一个朋友在旁边望风、接应,共牵走5头黄牛到村北侧的桉树林,7人在树林一沙坑装车时发现其中一部正三轮摩托车爆胎,当晚只将2头黄牛拉回老羊地村存放,另1头黄牛被张某等人藏入电厂附近的桉树林并于次日拉回老羊地村;叶某某、王某乙各1头黄牛在树林里被村民找回。盗走的3头黄牛被低价卖出,7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5头黄牛认定价格为7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摘要信息栏、行驶证、注册登记信息摘要;

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林某甲、叶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韦仕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提取笔录。

十二、2018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韦仕祥驾驶一辆125摩托车和两辆正三轮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符某辛2头黄牛、符某壬1头水牛、文某壬1头水牛。张某、罗海明进入牛栏牵牛,韦仕祥、张某在牛栏外面望风、接应,张永青在村外看车、望风,韦仕祥、张某、罗海明将牛先后拉到**村村口中国铁塔旁边的树林,装入事先准备好的2部正三轮摩托车,拉回老羊地村存放。盗窃的4头牛被低价卖出,五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4头牛认定价格为3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符某辛扶贫手册;

2.证人谢某某、符某癸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辛、符某壬、文某壬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韦仕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十三、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罗海明、韦仕祥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和一辆125摩托车到东方市四更镇一个舞厅对面,盗窃被害人董某甲一头黄牛。张某爬墙进入农户家后找到一把胶钳把门打开并把牛牵出来,罗海明在门口望风,韦仕祥在停车点看车,3人利用路边的沙堆将牛装入三轮车后拉回老羊地村。盗窃的1头黄牛被低价卖出,三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董某甲被盗窃的1头黄牛认定价格为1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罗海明、韦仕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十四、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韦仕祥驾驶两辆二轮摩托车到昌江县**镇**村一个果蔬基地旁,盗窃被害人吕某某一辆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五人多次利用该辆白色厢式货车盗窃耕牛,该车未追回。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一辆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认定价格为20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韦仕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十五、2018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吉少明、韦某甲(另案处理)、“九某某”(另案处理)、“阿某甲”(另案处理)、“阿某乙”(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和一辆125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赵某丁、符某1各一头黄牛。五人将盗窃的2头黄牛牵到藏车点后装上三轮车拉回老羊地村。2头黄牛被低价卖出,五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头黄牛认定价格为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符某2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丁、符某1的陈述;

4.被告人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十六、2018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韦仕祥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到昌江县**镇**村,盗窃被害人邹某甲四头水牛。张某、张永青在**村采沙点的树林看车,韦仕祥望风,张某、韦仕祥、罗海明三人进村牵牛,三人将四头水牛赶至藏车点后,一起把其中的三头大牛装入2部正三轮摩托车车厢拉回老羊地村桉树林存放,另一头小牛被邹某甲找回。盗窃的3头牛被卖出,其中2头牛由被告人吉政杰以14500元收购,五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邹某甲被盗的4头水牛认定价格为42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邹某乙、钟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韦仕祥、罗海明、吉政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十七、201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吉少明、韦某甲(另案处理)、“九某某”(另案处理)、“阿某甲”(另案处理)、“阿某乙”(另案处理)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符某3一头黄牛。吉少明开着正三轮摩托车与“阿某乙”拉着牛回老羊地村,韦某甲、“九某某”、“阿某甲”接着在水东村盗窃被害人符某4两头黄牛,该3头黄牛被“九某某”卖出,吉少明分得2000元。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符某3被盗窃的1头黄牛认定价格为8800元;符某4被盗窃的2头黄牛认定价格为1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符某5、符某6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3、符某4的陈述;

4.被告人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十八、2019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韦仕祥、吉政杰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到昌江县**镇**村,盗窃被害人孙某丙四头水牛,张永青在村口看车望风,张某、韦仕祥、张某、吉政杰四人进村陆续牵出4头水牛至藏车点后,张某、韦仕祥、吉政杰三人再次进村盗窃被害人钟某乙一部黄色大河牌正三轮摩托车,并由张某开到村口藏车点,五人将2头牛装入事先准备的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并由张某、张永青先拉2头牛回老羊地村桉树林存放。张某、韦仕祥、吉政杰将剩余的2头牛装入盗窃来的正三轮摩托车车厢拉回老羊地村。盗窃的4头牛、1部三轮摩托车被低价卖出,五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孙某丙被盗窃的4头水牛认定价格为27550元。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钟某乙被盗窃的一部大河牌正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4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丙、钟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韦仕祥、吉政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十九、2019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韦仕祥、吉政杰到东方市四更镇赤坎村昌化江边,盗窃被害人符某7一头水牛。得手后,吉政杰将牛藏到昌江浪炳村附近的桉树林。当晚,三人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到藏牛点将牛拉回老羊地村存放。之后,盗窃的1头水牛被低价卖出,三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符某7被盗的一头水牛认定价格为7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7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韦仕祥、吉政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十、2019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吉某庚(另案处理)到东方市四更镇赤坎村南边水利沟旁的树林,盗窃被害人符某8一头水牛,并将牛藏到附近的桉树林。当晚,张某、张某、吉某庚开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赤坎村藏牛地将牛拉回老羊地村存放。被盗1头水牛被吉某庚低价卖出,三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符某8被盗的一头水牛认定价格为7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符某9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8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十一、201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韦仕祥、吉文涛、韦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货柜车到昌江县**镇**村,盗窃被害人吉某辛五头水牛。吉文涛驾驶白色货柜车与张某在村外看车接应,张某、张永青、韦仕祥、韦某乙四人进村牵牛,四人陆续将5头水牛牵往藏车点的路上被村民发现便弃牛逃跑,该5头水牛已追回。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吉某辛被盗的5头水牛认定价格为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赵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辛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韦仕祥、吉文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十二、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驾驶白色货柜车、摩托车到东方市四更镇大洛坡地瓜地旁边的小树林,盗窃被害人翁某甲一头黄牛。接着张某、张某、张永青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王某丙6头黄牛、董某乙1头黄牛,而后三人将牛牵到四南村北侧的桉树林沙坑装入货柜车,其中一头小黄牛跑了。盗窃的7头黄牛被张某等人吃了一头,其余被卖掉,4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翁某甲被盗的1头黄牛认定价格为13600元;王某丙被盗的6头黄牛认定价格为35700元,董某乙被盗的1头黄牛认定价格为1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周某乙、林某丙、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翁某甲、王某丙、董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十三、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吉政杰、韦仕祥、罗海明、陈点尾、韦某乙(另案处理)共8人驾驶白色货柜车、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梁某甲2头水牛。盗窃的2头水牛被卖掉,8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梁某甲被盗2头水牛认定价格为1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证人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吉政杰、韦仕祥、罗海明、陈点尾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十四、2019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驾驶一辆白色货柜车、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到东方市四更镇四必村海边公路,盗窃被害人蒙某某两头黄牛。盗窃的2头黄牛被卖掉,四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蒙某某被盗的2头黄牛认定价格为1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罗海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十五、201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韦仕祥、吉文涛、“阿某丙”(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符某10两头黄牛。盗窃的2头黄牛卖掉后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符某10被盗的2头黄牛认定价格为1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扶贫手册复印件;

2.证人文某癸、符某11、文某1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10的陈述;

4.被告人韦仕祥、吉文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十六、2019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张某、吉文涛、韦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至昌化江边,而后游泳过河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赵某已两头水牛。张某望风,张某、韦某甲、吉文涛牵牛,韦某甲先牵走一头水牛,张某、吉文涛牵另一头牛时被赵某已发现便弃牛逃跑。盗走的一头水牛被卖掉,4人平分赃款。被盗水牛在周某丙(已判刑)处查获并发还赵某已。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头水牛认定价格为2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2.证人赵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张某、吉文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十七、2019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吉少明、韦仕祥、“怕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吉少明父亲吉某壬的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到昌江县**镇**村,盗窃被害人孙某丁12只羊。“怕某某”望风,吉少明和韦仕祥进入羊圈盗窃7只大羊、5只小羊。三人把盗窃的羊藏在姜园村旁边的圣女果基地,吉少明看羊,韦仕祥、“怕某某”二人回老羊地村开“怕某某”的偏三轮摩托车拉羊回老羊地村,该12只羊被卖掉,3人平分赃款。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孙某丁被盗的12只羊认定价格为18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摩托车信息登记;

2.证人孙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吉少明、韦仕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十八、2019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吉少明、韦仕祥、韦某丙(另案处理)、韦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昌江县**镇**村,盗窃被害人范某某两头水牛。韦仕祥将该2头水牛卖出,4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范某某被盗的2头水牛认定价格为15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摩托车信息登记;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吉少明、韦仕祥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十九、2019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罗海明、罗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东方市四更镇大洛坡,盗窃被害人林某丁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一头黄牛。三人将牛装入盗窃来的正三轮摩托车拉回老羊地村。牛和车被卖掉,三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某丁被盗的牛和车的认定价格合计为23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

2.证人翁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罗海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三十、2019年3月11日晚上,被告人吉少明、韦仕祥、韦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昌江县昌化镇靛村路边芒果园,盗窃被害人钟某丙等人9只羊。韦某甲望风,吉少明和韦仕祥进入羊圈抓了9只羊,三人将羊装上车后,韦仕祥开三轮车将羊拉回老羊地村。9只羊被韦某甲卖掉,每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9只羊认定价格为19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村合作养殖山羊申请、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人民政府关于**村贫困户抱团合作养殖黑山羊的批复、收据;

2.被害人钟某丙、陈某戊、文某2的陈述;

3.被告人吉少明、韦仕祥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三十一、2019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吉少明驾驶摩托车到东方市四更镇大新村水沟附近一处草地,盗窃被害人赵某辛1头水牛。张某望风,吉少明将牛藏到附近树林。当晚,吉少明、张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返回藏牛地,把牛装车后拉回老羊地村并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丙(已判刑),2人平分赃款。该被盗水牛从周某丙处追回并发还给赵某辛。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辛被盗窃的1头水牛认定价格为12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

2.证人符某12、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辛的陈述;

4.被告人吉少明、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称量笔录。

三十二、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吉少明、韦仕祥、吉某癸(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昌江县**镇**基地,盗窃被害人邓某某一辆蓝色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三人将车推至约100米远处后,吉少明用小弯刀把线割断,吉某癸把车打着开回老羊地村。该车被吉少明卖给收废品的人,每人分得200余元。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邓某某被盗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6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据、机动车信息查询;

2.证人黎某某、符某13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仕祥、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三十三、2019年3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吉少明驾驶摩托车至东方市**镇**村抽水站门口,盗窃被害人符某14一辆红色本田125摩托车。该车被吉少明以36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用于吃饭花销。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符某14被盗的一辆红色125摩托车认定价格为6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登记证书、销售发票、收据复印件;

2.证人符某15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14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三十四、2019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吉少明、张某驾驶摩托车至东方市四更镇来南村靠近土地村中间的荒地,盗窃被害人张某乙一头黄牛。张某、吉少明在村里把该头黄牛杀掉卖肉,得款3000余元,每人分得1500元和500元的牛肉。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乙被盗的1头黄牛认定价格为1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三十五、201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罗海明驾驶一部正三轮摩托车至东方市**镇**村村口,盗窃被害人翁某丁一头公黄牛。二人在附近桉树林把牛装上车后由罗海明拉牛回老羊地村。盗窃的牛被张某卖掉,每人分得2300元。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翁某丁被盗的1头黄牛认定价格为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陈某已的证言;

3.被害人翁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罗海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三十六、2019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吉政杰、吉文涛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至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王某丁一辆棕黄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得手后,三人来到**镇**村**路,盗窃被害人张某丁一辆蓝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三人将车藏到海边树林。接着三人返回**路盗窃被害人吉某1一头黄牛,由吉文涛将牛牵到海边树林。之后,张某、吉政杰又到**村**路,盗窃被害人倪某甲一头黄牛。三人在海边树林将盗窃的2头黄牛分别装入2部盗窃的正三轮摩托车内拉回老羊地村存放。该2头黄牛和2部正三轮摩托车被吉政杰卖掉,每人平分4500元。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丁被盗窃的一辆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9724元;张某丁被盗窃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11916元;吉某1被盗窃的一头黄牛认定价格为17000元;倪某甲被盗窃的一头黄牛认定价格为1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

2.证人张某戊、张某已、倪某乙、王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丁、张某丁、吉某1、倪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吉政杰、吉文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三十七、2019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吉少明、吉某癸(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盗窃被害人文某3一头水牛。吉某癸望风,吉少明牵牛,二人把牛藏到附近的树林。当晚,吉少明、吉某癸伙同韦仕祥、罗建成返回藏牛地将牛装入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拉回老羊地村。该头牛在吉少明处追回并发还文某3。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文某3被盗的一头水牛认定价格为11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文某4、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3的陈述;

4.同案人吉某癸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韦仕祥、罗建成、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辨认、称量笔录。

三十八、2019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吉少明、韦仕祥、罗建成等人到昌江县**镇**厂盗窃90余米铜线缆和12块铜板,众人将铜线缆和铜板装入韦仕祥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内拉回老羊地村,次日以18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丙(已判决)。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线缆内的废铜、铜板认定价格25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陈某庚、陈某辛、吴某丙、李某丙、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仕祥、罗建成、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三十九、2019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吉少明驾驶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路边,盗窃被害人文某5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二人将车头锁撬断后,用绳子拖着该摩托车前行至偏僻处停车,吉少明用随身携带的小弯刀接线打着火开回老羊地村。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文某5被盗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认定价格为131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一致性证书、销售登记、收据复印件;

2.证人吴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5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四十、2019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吉少明驾驶摩托车到东方市**镇**舞厅门口,盗窃被害人林某戊一部惠利牌拖拉机。得手后,吉少明驾驶拖拉机回老羊地村并将车辆藏于附近桉树林。被盗拖拉机被追回并发还林某戊。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某戊被盗的一部惠利牌拖拉机认定价格为10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监控截图、卡口照片、扣押决定书、拖拉机照片、发还清单;

2.证人林某已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四十一、2019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吉少明驾驶一辆125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田,盗窃被害人金某甲1头母水牛。张某望风,吉少明牵牛后与张某将牛藏到附近树林。当晚,吉少明、张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来到藏牛地将牛拉回老羊地村并以7800元的低价销售给羊某甲(已判刑),二人平分赃款。被盗水牛从羊某甲处追回并发还给金某甲。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某甲被盗的1头水牛认定价格为13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还清单;

2.证人金某乙、羊某乙、羊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四十二、2019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吉少明到东方市**镇**村村口水稻田里,盗窃被害人符某16一头母水牛。张某望风,吉少明牵牛后将牛藏到附近树林。当天下午,吉少明、张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返回藏牛地将牛拉回老羊地村,并以8000元的低价卖给羊某甲(已判刑)。该被盗水牛已从羊某甲处追回并发还符某16。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符某16被盗的1头水牛认定价格为1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还清单;

2.证人符某17、羊某乙、羊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16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四十三、2018年12月18日中午,被告人吉少明伙同他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昌江县叉河镇老羊地村与十月田镇姜园村交界的田地路边,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辆红色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该辆摩托车被吉少明用于盗窃牛、摩托车的主要交通工具,该车未追回。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被盗窃的一辆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5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行驶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吉少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四十四、2019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吉少明、罗建成、吉某癸(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昌江县十月田镇姜园村村委会门口路边,盗窃被害人曾某某一辆红色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三人用绳子将摩托车拖行至老羊地村吉少明家田地旁的树林存放。该辆摩托车被吉少明使用,该车未追回。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曾某某被盗窃的一辆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5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行驶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吉某癸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吉少明、罗建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四十五、2019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吉少明、罗建成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至昌江县昌化镇光田村委会靛村东侧水泥路边的芒果地,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一头重约1000斤的成年母水牛,二人把牛牵出来后将牛藏到先田水库大坝附近的桉树林。当晚,吉少明、罗建成伙同韦仕祥用三轮车将牛拉回老羊地村。盗窃的牛被卖掉,三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朱某某被盗窃的水牛认定价格为1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韦仕祥、吉少明、罗建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四十六、2019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吉少明、罗建成、韦仕祥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至昌江县**镇**村委会**村渠道“斗门”处的香蕉地旁,盗窃被害人符某18一头重约1000斤的成年母水牛,罗建成将牛藏到附近桉树林。当晚,三人用三轮车将牛拉回老羊地村。盗窃的牛卖掉,三人平分赃款。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符某18被盗的一头水牛认定价格为1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符某18的陈述;

3.被告人韦仕祥、吉少明、罗建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张某、罗海明、张永青、韦仕祥、吉少明、吉政杰、吉文涛、罗建成、陈点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韦仕祥、罗海明、吉少明、吉政杰、吉文涛、罗建成、陈点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作案28次,数额为694533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作案31次,数额为662383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永青作案18次,数额为518621元人民币;被告人韦仕祥作案19次,数额为477644元人民币;被告人罗海明作案18次,数额为442625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吉少明作案20次,数额为273807元人民币;被告人吉文涛作案4次,数额为155690元人民币;被告人吉政杰作案6次;数额为138916元人民币;被告人罗建成作案5次,数额为71495元人民币,数额巨大;被告人陈点尾作案1次,数额为15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政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政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张某、罗海明、陈点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韦仕祥、罗海明、吉少明、吉政杰、吉文涛、罗建成、陈点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1 月 3 

附:

1被告人张某、张某、张永青、韦仕祥、罗海明、吉

 少明、吉政杰、吉文涛、罗建成、陈点尾现羁押于

 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拾柒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拾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拾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