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北斗溪镇前进村十六组,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城南步行街五楼。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再次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由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溆浦县北斗溪镇光明村九溪江市场旁的华风蔬果百货直购店里,将店内收银台内木櫈上的一条和天下香烟和收银台入口处地上一条黄嘴芙蓉王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和天下、黄嘴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095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1日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舒振福、何华风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绍爱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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