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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住宣城市宣州区**幢**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31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与被害人吴某甲相识后,谎称自己是宣城市公安局民警并多次穿着假冒警服与吴某甲相处以骗取信任和好感,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并于2019年5月15日登记结婚。自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虚假身份,多次虚构单位福利分房需保证金、居住费,同事挪用公款需退赃,本人工作调动以及为吴某甲子女请托办事需经费等事由,骗取吴某甲钱款共计112309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依法扣押的假冒警服、警帽、肩章、胸徽、警号等物证;

2.到案经过、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吴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吴某甲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从伦

检察官助理:张颜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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