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虚构民族资产解冻资金分红,向他人发放“中国民族梅协总公司”会员领款证、特权证、金卡,以及在无投资能力、且未实际经营情况下,以开发江西省上饶市五羊山项目、浙江省临安市“长乐颐养庄园”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某、许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葛某某、张某丙、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卢某某、王某丙、张某丁、韦某某、张某戊、何某某、华某某、杜某甲、王某丁、许某乙、周某甲、徐某甲、李某甲、杨某甲、陈某丙、杨某乙、陈某丁、杜某乙、周某乙、鲍某某、徐某乙、江某某、聂某某、黄某某等人财物共计1600万余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29日,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系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材料、民事判决书、借条、收据等书证;
2. 证人任某某、赵某某、单某某、钟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乙、杜某甲、李某甲、杨某丙、陈某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时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杰
检察官助理:王树友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86*******)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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