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计,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安徽***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居委*队***号)。被告人张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计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1.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计在担任安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负责金寨****综合楼的软体装修和招商工作。2019年3月中下旬,张计为了平账,安排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曹某甲伪造银行转账回单和邓某某制作虚假的付款申请单,向安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报销支出203.5万元,张计实际支付款87.5万元,下余116万元款被其侵占。
2.被告人张计负责金寨****综合楼招商工作期间,其向安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们报账时谎称,其支付***招商费20万元。张计实际支付合肥***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网点高级开发主任曹某乙“好处费”15万元,另外5万元打款给曹某乙后,张计于2018年8月28日要回,据为己有。
3.被告人张计负责****综合楼软体装修期间,在向安徽**光电有限公司、合肥**五金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采购时,其将之前个人在合肥经营超市分别欠三个公司的3万元、2万元、5万元,加到****综合楼的采购合同中,欲侵占安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10万元,偿还上述欠款,后由于后期股东重新签订合同,未遂。
4.被告人张计负责****综合楼软体装修期间,其安排邓某某与合肥**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时,虚高合同金额20%,欲套取安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9.8万元,后由于后期股东重新签订合同,未遂。
二、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计找到合肥***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网店高级开发主任曹某乙,承诺给曹某乙10万余元好处费,要求曹某乙帮助将***引进金寨****综合楼开店。曹某乙同意帮助,并将其妻子夏某某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张计。2018年8月28日,张计叫桑某某打款20余万元好处费给曹某乙,后以还需要给其他人好处费为由,向曹某乙要回5万元,曹某乙实际得款15万元。2019年9月,张计帮助曹某乙收到安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好处费2万元。曹某乙收到好处费后,在其操作下,***门店入驻金寨开业。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张计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曹某甲、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计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计在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的行为,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计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第三起、第四起犯罪事实,因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计现羁押在舒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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