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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观德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观德(绰号阿德),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屏南县**镇**村**号,户籍在屏南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10月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罚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0元;因赌博于2012年11月1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2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5月2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期限从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止);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屏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从2019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观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7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观德通过微信贩卖给陆某甲、甘某某、周某甲、陆某乙、周某乙、张某甲、梁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周某丙、“某某”、张某乙、卓某某、苏某某、陆某丙等15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47次,累计数量达37.125克。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观德在屏南县祥辉大酒店路口7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陆某甲,累计数量达1.8克,收取毒资合计3200元,期间陆某甲给予张观德人民币130元好处费。

2、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观德分别在屏南县**镇**村**号、屏南县古峰镇慈溪路与西环路交叉口附近、屏南县“阿胖石材瓷砖加工厂”附近、屏南县小哈佛幼儿园隔壁公共厕所内、屏南县光华小学门口路段、屏南县旅游集散中心等地39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甘某某,累计数量达8.925克,收取毒资合计21990元,期间张观德截留毒资5400元用于个人花销。

3、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观德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路与西环北路交叉口附近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陆某乙,累计数量达1.15克,收取毒资合计2300元,期间张观德截留毒资100元用于个人花销。

4、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张观德在屏南县佳珑环岛往城北加油站附近路段贩卖0.15克甲基苯丙胺给周某乙,收取毒资300元。

5、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观德在屏南县古峰镇东环北路万宝山桥头附近及屏南县古峰镇慈溪路铁塔附近等地1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周某甲,累计数量达3.45克,收取毒资合计9200元,期间张观德截留毒资1400元用于个人花销。

6、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观德分别在屏南县古峰镇西环北路、屏南县凯城大酒店、屏南县古峰镇慈溪路、屏南县**镇**村**号等处27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甲,累计数量达9.6克,收取毒资合计16000元,期间张某甲给予张观德30元好处费。

7、2019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观德在屏南县慈溪路老人会路口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梁某某,累计数量达1克,收取毒资合计1700元,期间张观德从梁某某处获得10元车油费。

8、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观德在屏南县古峰镇长汾庙附近8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累计数量达2.2克,收取毒资合计4000元,期间张观德截留黄某某购买毒品金额230元。

9、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张观德在屏南县古峰镇慈溪路路口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5克卖给周某丙,收取毒资300元。

10、2019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观德10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郑某某,累计数量达2.25克,收取毒资合计4200元,期间郑某某给予张观德130元好处费。

11、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观德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微信名为“某某”的男子,累计数量达0.75克,收取毒资合计1800元,期间张观德截留毒资400元用于个人花销。

12、2019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观德6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乙,累计数量达0.9克,收取毒资合计2200元,期间张观德截留毒资420元用于个人花销。

13、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观德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卓某某,累计数量达1.05克,收取毒资合计1900元,期间张观德截留毒资190元用于个人花销。

14、2019年8月1日至3日间,被告人张观德2次将甲基苯丙胺卖给苏某某,累计数量达0.45克,收取毒资合计800元。

15、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观德17次将甲基苯丙胺卖给陆某丙,累计数量达3.3克,收取毒资合计7230元,期间张观德截留毒资750元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9月15日,屏南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观德位于屏南县**镇**村**号住处内扣押1袋晶体并送检。经屏南县质量计量检测所称重,该袋晶体实测净重为0.28克,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袋晶体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张观德在屏南县古峰镇后龙新村58号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计量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陆某甲、甘某某、周某甲、陆某乙、周某乙、张某甲、梁某某、郑某某、周某丙、黄某某等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观德的供述与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光盘。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观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观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累计达37.1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观德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观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观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观德现羁押在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拾册,换押证、证人名单各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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