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彬,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庄**。2016年12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海珠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成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9196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海南省儋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0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盛三建,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7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叶锦辉,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乡**村**组**号。1998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1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李英洪,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5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重庆市奉节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7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4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十一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成某某、盛三建、张某彬、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英洪、叶锦辉、石某某、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彬伙同同案人刘清、刘某甲、杨某某(均另案起诉),雇请被告人黄某甲、成某某、黄某乙、盛三建、叶锦辉、石某某、李英洪、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乙以及同案人周某某、王某丙、张某甲、唐某某(均另案起诉),在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蓝康街23号蓝色康园会所负一层棋牌室结伙开设赌场,多次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8月20日凌晨6时许,上述11名被告人在上址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被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骰子两粒、赌资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赌资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王某丁、朱某某、丁某某、刘某乙、张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刘清、刘某甲、杨某某、周某某、王某丙、张某甲、唐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张某彬、黄某甲、成某某、黄某乙、盛三建、叶锦辉、石某某、李英洪、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彬、黄某甲、成某某、黄某乙、盛三建、叶锦辉、石某某、李英洪、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彬、黄某甲、成某某、黄某乙、盛三建、叶锦辉、石某某、李英洪、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乙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黄某甲、成某某、黄某乙、盛三建、叶锦辉、石某某、李英洪、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某彬、盛三建、叶锦辉、李英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彬、黄某甲、成某某、黄某乙、盛三建、叶锦辉、石某某、李英洪、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乙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彬、黄某甲、成某某、黄某乙、盛三建、叶锦辉、石某某、李英洪、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彬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对盛三建、李英洪、叶锦辉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对范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石某某、成某某、黄某乙、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森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彬、黄某甲、成某某、盛三建、范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李英洪、叶锦辉、石某某、黄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十九册及光盘四十六张。
3、缴获的赌资人民币900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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