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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5年1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2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窜到凯里市炉山镇客车站旁被害人王某某所居住的出租屋,入户盗得画眉鸟一只,鸟笼一个,后销赃得款200元。    

  2、2014年1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窜到凯里市炉山镇老北门被害人田某某家中,入户盗得画眉鸟一只,鸟笼一个,后销赃得款600元。

3、2014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窜到凯里市炉山镇西门河边一砖厂门口,盗得被害人杨某甲画眉鸟一只,鸟笼一个,后销赃得款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凯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田某某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指认照片、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远琼

2015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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