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9年7月20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4月17日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通州区使用伪造的产权证明,谎称自己系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号的产权人,对外出租或出售上述房产,与刘某甲签订《独院买卖协议》、与李某某签订《房屋租售协议》、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与孟某某签订《房屋宅基地抵押转让协议》,骗取刘某甲等人人民币43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7月26日在经过北京市平谷区**站时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档案馆证明、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屋租售协议》等;2.被害人陈述:刘某甲、李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张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假释期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检察官助理:焦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待判决处理款物:集体土地使用证三份;张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08041********)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冻结,张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1661500********、10********)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大安街支行冻结,2020年10月30日冻结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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