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张行行,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县**乡**村*组。
2013年8月16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行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47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榆林村路段处,张行行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C7P***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左转弯行驶时与某中石化大众加油站内的加油机发生相撞,造成加油站内加油机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224mg/100ml。2020年4月6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物鉴字第6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张行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68mg/100ml。2020年4月9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认字[2020]第20043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行行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现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张行行供述;
3证人赵某某、翟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行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行行醉酒后持C1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行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