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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张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中国**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街**委**组,现住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楼**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中国**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从事**工作期间结识被害人董某某。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为董某某办理五年期“国寿鑫福”保险产品并使用董某某名下社保卡作为代扣卡,每年交保费5万元。2018年初,被害人董某某欲更换保险代扣并找到被告人张某帮忙操作,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被害人家中,利用被害人对其的信任,将被害人董某某名下尾号8798建设银行卡绑定在其手机微信,设置支付密码,并谎称换卡操作已成功,使被害人董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尾号8798卡成为新的保险代扣卡,并每年存入保费。后被告人张某操作本人手机,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2019年4月28日、2019年11月19日至20日、2019年12月31日分多次通过银行跨行消费、财付通微信转账、充值等方式从被害人董某某卡中转出人民币共计17.24万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20年1月4日,被害人董某某得知保单要永久失效后报案,次日被告人张某被传唤至天津公安南开分局华苑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董某某流水、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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