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镇**廉租房**期**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4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被害人蒋某甲,以帮别人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再抽回资金,每偿还1万元资金两人可赚取200元手续费为由,诱骗蒋某甲投钱。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23日期间,被害人蒋某甲以银行卡转账、现金的方式先后给被告人张某某共计75.4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获得上述资金后,全部用于“亿彩堂”网络赌博违法活动。
2019年12月18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相同的手段骗取蒋某甲的胞妹蒋某乙共计9.2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亿彩堂”网络赌博违法活动。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赌博网站“亿彩堂”相关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笔记本记账单,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对他人实施诈骗,共计84.67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郑勇民、滕树成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