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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镇**村**街**号,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1月2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分别在济南市章某区、济南市历下区等地盗窃电动自行车、手机、电脑、现金等物品,价值合计1986.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中银广场二期2楼“许多煎饼果”店内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次日以20元的价格销赃。

2、2019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济南市历下区玉泉森信酒店一楼瑞幸咖啡店盗窃店内的咖啡原料、零食、奶油、罐头等物品,价值合计162.2元。

3、2019年8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张某在章某区明水街道办事处香港街“溪石记木桶火锅店”内盗窃现金800元。

4、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章某区第二人民医院东门传达室内盗窃一部OPPO牌R7型手机,鉴定价值为282元。

5、2019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章某区刁镇文祥社区盗窃一辆浩都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722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张锦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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