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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财,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村**楼**巷**号,捕前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同年11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民警提解出所,次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财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财通过邱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海丰县**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5份,涉及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9747529.51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0157080.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9904609.91元。

2、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财经他人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柳州市**投资有限公司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涉及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9865551.47元,税额3377143.58元,价税合计2324269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书证:被告人张某财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威海市文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于某某、曲某某、娄某某、曲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财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6)辨认笔录:蔡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路明

检察官助理:邹静

2020年6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财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14册、电子卷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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